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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郎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发表日期:2014/9/1 0:00:00 作者:单维祥

陆郎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家庭与学校的桥梁。为了协调班级、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学校、家庭、社区共建力度,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搭建平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工作原则

家长委员会工作坚持的原则:有利于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校与家庭的合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第三章 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班级)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班级)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班级)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和学校(班级)建立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班级)进行沟通协商。

    (三)充分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班级)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班级)管理、校园(班级)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班级)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班级)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班级)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五)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班级)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班级)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协助学校(班级)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班级)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与学校(班级)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协助学校定期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

(二)向家长通报学校(班级)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班级)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班级)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班级)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及支持。

(三)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学校(班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为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及时向学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与学校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四)主动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保持横向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及社会环境。

(五)拟定家长学校工作方案,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与组建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参选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三)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次选举会议要在秋季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召开。

(一)班级家长委员会选举在班主任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以自荐和推荐的方式选举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46名。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行业。

(二)年级家长委员会(七轨及以上的学校可设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班至少有1名班级家长委员作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年级家长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有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学校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理事2人,委员若干名,同时吸纳“特邀”委员(邀请有声望的社会人士、热心教育事业的志愿者、校外辅导员、模范人物等作为“特邀”委员)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一)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二)对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或变更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或相关公共场域公示一周。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因学生转学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即不再具备其所任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空缺委员按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补选。

    第五章 家长委员会的机制与保障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机制建设。

(一)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志愿服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二)由学校给委员、主任委员颁发家长委员会委员证,便于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随时到校调研、督查学校或班级工作。

(三)班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召集并主持。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在学校组织和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召集并负责,校长及教师代表列席。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保障机制。

(一)学校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分工情况向全体家长公布,便于家长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二)家长委员会办公场所与设施,原则上由学校提供。学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立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学校可从学校管理经费中列支,确保各级家长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把涉及家长委员会的投入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家长委员会工作持续推进。

 

                                                   陆郎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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