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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教师禁止逃跑”

发表日期:2011/5/29 16:23:18 作者:无

  今日《新华网》上登了这么一则新闻: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分组审议《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不仅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范围,更明确规定,在危急时刻,老师不能只顾自己逃命而不组织学生疏散。同时,修订草案还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作出了严厉的规定。

出事禁止老师只顾自己逃

  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这意味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外国未成年人也纳入了保护范围。

学校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禁止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只顾保全自己生命逃离危险环境而不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

对此,想说两句。

教师保护学生是应该的,也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我正当壮年,不是说我高尚,这条规定我肯定能做到。但是,看着这个硬性规定,总有种恐怖的感觉,不愿做的想法。

想探讨几个问题:

1、这个社会为什么只有教师有这个义务呢?公务员呢?那个提案者呢?

2、如果有不执行的教职员工,怎么处理?清退?赔偿?还是坐牢?抑或是死刑?

3、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但是老师中也有啊!比如,大腹便便的孕妇,行动缓慢的老者。灾难面前,如果他们能够自保,不拖累学生,就已经是老天开眼,你还要处罚他们吗?太没人性!如果网开一面,那不是又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

4、同一个班级,有个别未成年人。地震了,我怎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难道我对同学们说,“喂,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先跑”不成?如果真要这样,我还不如在里面“当烈士”,免得出来后被学生家长打死!

5、学生吓呆了,走不了,我救一个行吗?行!我救自己的孩子呢?……

6、在灾难面前,命都快没了,谁还会在乎你的“法律”?留得生命在,不愁没饭吃。有了命,不当教师又怎样?

依我看,这些提案人是把教师队伍当“敢死队”了。如果你真希望教师兼具敢死队性质,那在选拔教师的时候就应当按这个标准来录用新教师,并在签用工合同时顺便签下“生死状”或是“军令状”!不过,“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至于效果如何,只有到了关键时候才知道!

说了这么多,一句话,生死关头“法”起不了大作用,唯有“良知”才能拯救学生。请代表们还是在“良知”上做点文章吧!不要再出台这雷人的条文了,弄不好,适得其反,把那些中间派也推向了“逃跑派”,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可就大了!

不再啰嗦,免得大家认为我是个“反动者”,这帽子可大了!

再次承诺,面对灾难,如果弃生自逃,让我的灵魂到处游荡!

汪方海

2011年5月29日16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