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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陆郎初级中学困难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9/12/16 10:31:53 作者:张智

南京市江宁区陆郎初级中学困难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机制,保障在校学生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陆郎中学困难助实施动态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每年月底前开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为依据,如学生在市系统低保学生名单和建档立卡学生名单中,则以名单为依据,其他困难生社区或学校自行认定并开具证明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困难资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陆郎中学虚心耳机的以下在校学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助学金)按市补助标准提高50%。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校要将困难生资助实施政策及时向全体学生进行宣传,让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助学金每学发放一次。新学年开学后,由申请资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向就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资助学生并完成上报工作

条 市教育局按照县区上报的救助学生情况,提出救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将救助资金分配到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条 建立贫困生救助审计监督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学期困难生资助的申报、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条 凡在贫困生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当年申请困难生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各班级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安排学生家庭情况摸排,切实做好对困难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