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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陆郎初级中学困难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9/12/16 10:31:53 作者:张智
南京市江宁区陆郎初级中学困难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机制,保障在校学生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陆郎中学困难生资助实施动态管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以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每年九月底前开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为依据,如学生在市系统低保学生名单和建档立卡学生名单中,则以名单为依据,其他困难生由社区或学校自行认定并开具证明。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困难生资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陆郎中学虚心耳机的以下在校学生。
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⑶孤儿、⑷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⑸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⑹残疾学生、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⑻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⑼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⑽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⑾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助学金)按市补助标准提高50%。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校要将困难生资助实施政策及时向全体学生进行宣传,让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新学年开学后,由申请资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向就我校提出申请,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资助学生并完成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局按照县区上报的救助学生情况,提出救助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将救助资金分配到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贫困生救助审计监督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每学期对困难生资助的申报、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条 凡在贫困生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生当年申请困难生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班级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安排学生家庭情况摸排,切实做好对困难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